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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的案件追溯期有多長 ?

一般民法請求權時效是十五年。特殊的有兩年、五年...不等。
第 125 條 (一般時效期間) 請求權,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,依其規定。
第 126 條 (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) 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贍養費、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,其各期給付請求權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第 127 條 (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) 左列各款請求權,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:
(一) 旅店、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、飲食費、座費、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。
(二)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。
(三)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。
(四) 醫生、藥師、看護生之診費、藥費,報酬及其墊款。
(五) 律師、會計師、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。
(六) 律師、會計師、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。
(七) 技師、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。
(八) 商人、製造人、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。

刑法也不是都是十年追溯期,刑法第80條追訴權,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:
(一) 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,二十年。
(二)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,十年。
(三)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,五年。
(四)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,三年。
(五) 拘役或罰金者,一年。
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。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,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。

文件出處: 參閱相關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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